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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日起执行 不得单独收取电梯、景观等 共用设施运行维护检测费

2019-08-19 | 责任编辑:admin | 浏览数:1143 | 内容来源:本站编辑发布
索 引 号750218682/20190812114302263发布日期2019-08-12来  源西安晚报
内容概述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日起执行 不得单独收取电梯、景观等 共用设施运行维护检测费

电梯、景观等共用共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由物业公司另行收取;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由或者租赁车位物业费和车位费应当下调……8月8日,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

根据物业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服务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办法》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办法》还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空置1个月以上房屋物业费应当下调

《办法》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规定“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

但是对于“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等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办法》要求不得收取费用。

此外,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办法》还规定,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根据《办法》,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

对于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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