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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最新消息!

2020-06-04 | 责任编辑:admin | 浏览数:1169 | 内容来源:本站编辑发布

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例


5月29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4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山东2例,上海1例,广东1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1例,为境外输入病例(在上海)。



两部门:

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执行至年底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可延缓至2021年缴纳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两部门:

数字平台经济促就业助脱贫行动启动


由人社部、国务院扶贫办主办的“数字平台经济促就业助脱贫行动”近日正式启动实施,行动将从5月下旬持续到9月底。本次行动旨在依托数字平台经济企业,努力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集中提供一批灵活就业、居家就业、自主创业、务农增收机会,服务对象包括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重点为52个未摘帽县和易地扶贫搬迁万人安置区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



全国老龄办:

社区为老服务中心要根据疫情形势逐步有序恢复服务


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通知》,就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出要充分发挥社区老年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的作用;老年活动场所和社区为老服务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逐步有序恢复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各地指导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按照所在地区风险等级及时调整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正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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