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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2024年度“清浊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07-15 | 责任编辑:admin | 浏览数:347 | 内容来源:本站编辑发布

为推进2024年度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清浊行动”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清浊行动”提供执法案例支持,暑假假期来临之际,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关键词:未经授权 售卖演出门票

违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罚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2024年2月,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上级交办的线索,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出售陈奕迅Fear and Dreams世界巡回演唱会演出门票。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核查,经过立案调查,该公司未经演出举办单位授权以每张3000元的价格出售了数张陈奕迅Fear and Dreams世界巡回演唱会演出门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近年来,随着国内营业性演出市场的不断活跃,因票务纠纷导致的纷争也在不断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规范的票务,不仅能够保证观看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会对演出现场的规范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国家对票务经营活动的严格要求,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案例二

关键词:未成年人 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024年2月,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延安某剧本杀店部分内容涉及暴力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剧本未标注年龄限制提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案例警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剧本娱乐场所应当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严格审核内容,做出相应的适龄提示,并以显著方式标注。

案例三

关键词:艺术考级活动 未经批准

违则:《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罚则:《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024年1月,安康市汉阴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反映汉阴县某舞蹈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62名学员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汉阴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侵害了考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规范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市场,教育引导相关艺术考级单位自觉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案例四

关键词:未经许可 微信公众号 自驾游产品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3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收到举报,举报反映西安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无旅游经营许可证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招募旅游信息。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运营的公众号向不特定旅游者发布从西安前往汉中诸葛古镇等地的二日游包价旅游产品,招徕旅游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案例警示:旅游者报名参团的旅行社需具备法定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后才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等旅行社业务。旅游者报名参团时,应注意旅行社证照资质,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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