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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课堂(增刊):业主委员会常见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解析

2025-11-25 | 责任编辑:admin | 浏览数:62 | 内容来源:本站编辑发布




物业小课堂



近年来,随着业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目前,我市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经梳理总结,现将社会关注度高、法律专业性强的难点问题及解析向社会公布,供大家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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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一: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是否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指导意见: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可以选举成为业委会成员。

法规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对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是否可以选举成为业委会成员,均无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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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示规则是以《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准,还是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为准?

指导意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建议执行程序要求更严格的规定,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确保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法规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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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三:建设单位在业主大会筹备期间不提供成立业主大会必须的文件资料时,街道办事处该怎么办?

指导意见:街办可以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其依法向建设单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成立业主大会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等保障措施。《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与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报送、移交有关业主大会筹备组必备资料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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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四: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未经住建部门、街办、乡(镇)政府进行备案,业主委员会是否成立?

指导意见:业主委员会实质为业主的自治组织,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影响其成立。

法规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区范围内的,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之日为其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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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五:非住宅物业是否能够成立业主委员会?

指导意见:业委会的选举并未区分住宅与非住宅,非住宅物业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法规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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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物管中心   编辑:王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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