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月15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将正式施行。
这一新规从出租标准、合同管理、行为规范等多个维度对租赁市场进行全面规范,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
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每个房间的租住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人均租住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出租人要核验有关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条例》明确了出租人应遵守的规定:出示身份证明、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对于押金,《条例》也作出了规定,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承租人要安全合理使用住房,遵守物业管理规约
《条例》同时也规定了承租人应当遵守的事项,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安全、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条例》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房源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条例》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针对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且规模较大的情况,《条例》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要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合同备案
《条例》在合同管理方面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人应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人未办理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